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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租赁,租车 维修、救援约定
(1)出租方提供北京市行政区内24小时机械故障免费维修、救援服务,发生交通事故无承租方责任,出租方可为承租方提供五环路以内的免费救援。
(2)非机械故障承租方有责任的车辆救援约定:五环路以内救援收费50元/次,五环路以外,救援收费100元/次;异地救援如客户签订了出京协议的,救援收费100元/次,未签订出京协议的,救援收费200元/次;以上救援所涉及到拖车的燃油、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均应有承租方承担,如需专业拖车单位拖车的,承租方需承担专业拖车单位的一切费用。
(3)出京车辆维修约定:因车辆故障或事故需要在当地进行维修的,承租方应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认定维修项目后,由1承租方到车辆厂家指定的专业维修服务站维修并垫付修理费,凭修理厂出具的发票、维修材料明细和所换旧件到出租方报销维修费用。

二、租赁车辆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约定
(1)由出租方负责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险种: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如承租方需要增加投保额或险种,手续由出租方办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损失、灭失,承租方应负担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时止该车辆的租金。租金标准以合同规定为准。
(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22事故报警电话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应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定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及时送交出租方,出租方依此办理保险理赔。若因承租方未及时提供上述手续和提供手续不全而造成不能索赔的,相关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担。事故期间车辆租金仍以原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
(4)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有责任的,应承担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5)发生交通事故,无承租方责任时,出租方可为承租方免费提供替换车辆,但承租方应协助出租方向事故责任方追缴处理事故所需要的相关费用。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有责任情况下,需要替换车时,按替换车辆8折优惠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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